孝建發〔2019〕15號
各縣市區住建局,有關建筑業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業企業市場行為管理,強化資質審批和建筑活動事中事后監管,完善建筑市場準入清出機制,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根據《關于印發<湖北省建筑業企業市場行為監督辦法>(暫行)的通知》(鄂建文[2019]23號)等有關文件要求,擬在全市開展2019度建筑業企業市場行為監督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對象:
孝感市轄區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主要是(建市[2014]159號)出臺后新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名單見附件。
二、檢查內容
(一)市內企業的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既有的全部資質所對應標準要求條件的情況;
(二)市內企業的統計報表報送情況;
(三)建筑業企業在“湖北省建筑市場監督與誠信一體化工作平臺”(以下簡稱一體化平臺)的信用檔案信息登記情況;
(四)工程項目的基本建設程序、企業資質和人員資格、承發包及合同履約、現場管理人員到崗履職等市場行為方面的情況。
三、檢查方式
根據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住建部門自行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業企業和工程項目實施監督檢查,并將相關檢查信息通過一體化平臺對外公布。
孝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負責全市建筑業企業市場行為監督管理的監督指導工作,及對市直建筑業企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工程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住建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業企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工程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四、檢查程序
(一)企業自查。受檢企業填寫《湖北省建筑業企業市場行為監督檢查表》(附件2),包括企業基本信息、資質信息、主要人員信息、技術裝備信息、在建工程項目信息,并對照檢查內容進行自查。各企業將自查結果于7月15日前報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匯總后報市住建局建管科,市直企業報市住建局建管科。各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于2019年7月底前將《2019年建筑業企業市場行為監督檢查情況匯總表》(附件3)報市住建局建管科。
(二)建設主管部門核實檢查。7月底前,各地住建部門對受檢企業的資質條件實施核查,并對其在建工程項目市場行為實施抽查核實,根據核查情況綜合作出核查結論和處理決定。對受檢企業的在建工程項目市場行為實施檢查,原則上應在監督檢查實施部門所轄地區內抽選在建工程項目,且抽選的項目數量不應超過2項。8月10日前,市住建局組織專班人員對各縣市區建筑業企業和工程項目進行抽查,數量不超過2項。
五、檢查方法
(一)資質標準條件達標情況。對照《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和《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建市〔2007〕72號)等相關文件要求,核查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是否滿足企業既有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標準要求。對于各類別非最低等級資質(不含特級資質),其主要人員指標按該類別最低等級資質標準核查。
(二)統計報表報送情況。核查企業是否按規定分別通過省統計局網上直報系統、住建部月度快速報表系統按時、準確、完整填報數據。
(三)信用檔案信息登記情況。核查企業是否已在一體化平臺完成基本信息登記,所登記的辦公場所、通訊聯系等信息是否與實際一致;用于資質標準達標和在建工程項目現場管理的主要人員是否在一體化平臺登記。
(四)工程項目市場行為情況。實地檢查工程項目的基本建設程序、企業資質和人員資格、承發包及合同履約、現場管理人員到崗履職等市場行為方面是否符合相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要求。
六、檢查結論
監督檢查的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經營情況異常企業”三種。
(一)滿足以下情形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1.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
2.按要求及時準確上報各類統計報表;
3.按規定完成一體化平臺的信用檔案信息登記;
4.受檢的工程項目未發現違法違規市場行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查結論為不合格:
1.不符合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
2.未完成一體化平臺的信用檔案信息登記或所登記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
3.受檢的工程項目存在違法違規市場行為的。
(三)監督檢查中發現建筑業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經營情況異常企業”名單:
1.具有非最低等級資質(不含特級資質)的主要人員指標不滿足同類別最低等級資質標準要求的;
2.未上報年度統計報表的;
3.近兩年內未承接任何建設工程項目的;
4.在住建部門登記的聯系方式失效導致無法聯系或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湖北省建筑業企業市場行為監督檢查表》的。
受檢企業對住建部門所作出的監督檢查結論存在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間或相關法律文書下達后15日內,向監督檢查實施部門提交書面申訴材料。監督檢查實施部門應當根據企業申訴內容,重新核實,對于錯誤的監督檢查結論應當及時糾正。
七、結果應用
(一)建筑業企業拒不接受各級住建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或者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住建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等相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各級住建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建筑業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應移交該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并依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三)各級住建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對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企業,按以下情形分類處理:
1、對不符合既有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不含非最低等級資質的主要人員指標不滿足同類別最低等級資質標準要求的情形),依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責令其3個月內改正,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依法撤回其資質,涉及對非本部門核準的企業資質實施撤回處理的,需將核查情況和處理意見移交該資質許可機關判定實施。
2、對未完成一體化平臺信用檔案信息登記或所登記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依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四十條,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對工程項目存在違法違規市場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于列入“不良行為”和“黑名單”的信息,須按規定程序在一體化平臺發布
4、對列入“經營情況異常企業”名單的,由監督檢查實施部門在一體化平臺的企業查詢信息中添加“經營情況異常”標識向社會公布。企業在完成整改后,可向添加該標識的住建部門申請取消標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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